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127号
被告人曹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南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南川区**乡**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6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2010 年11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伙同外号为“王哥”的人在渝中区陕西路大融汇光控项目施工工地盗窃该工地的铝合金框框约20个,销赃后曹某获得赃款200元。
2020年11月30日15时45分许,曹某单独盗窃渝中区陕西路大融汇光控项目施工工地铝型材装饰条两根,销赃后获得赃款180元。
2020年12月03日14时许,曹某单独盗窃渝中区陕西路大融汇光控项目施工工地铝型材装饰条一根,销赃获得赃款90元。同日再次盗窃一根铝合金型材准备销赃时被抓获。
2020年12月3 日曹某在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60 号1- 1被捉获。从曹某处扣押了未销赃的铝合金条1根及赃款90元并发还被害单位。归案后曹某主动供述2020年11月30日盗窃的事实,如实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鄂 明
2021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曹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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