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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614号

被告人曹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4年1月3日被原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曹某先后窜至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街道、**街道,四次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甲、赖某某、李某乙、廖某某的现金及首饰等财物,销赃获利后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窜至巴南区**街道**号附**号,采用撬门入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甲家中100余元人民币。

2、2020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窜至巴南区**街道**苑**号附**号,采用撬门入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赖某某家中1对黄金耳环、1根黄金项链、2个黄金戒指、1个黄金手链、1个黄金珠子和1个金镶玉吊坠,销赃后获利9760元人民币挥霍。

3、2020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窜至巴南区**街道**村**组**号,采用撬门入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乙家中1500余元人民币、1个玉手镯,1块白色女士手表,1个银元、2个铜币和几个铜钱。

4、2020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窜至巴南区**街道**号附**号,采用撬门入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廖某某(69周岁)家中1400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曹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首饰照片、微信转账截图、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欧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赖某某、李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多次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盗窃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新

                                     检察官助理  张俊华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壹拾贰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提讯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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