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396号
被告人曹某,曾用名曹磊,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3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于2005年、2009年被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3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姜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5月26日至6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7月27日至8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店地下一层读者美食汇内,窃取被害人陈某某衣兜内的苹果牌Iphone 6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7元)。赃物未起获。
2017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曹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311号姚记炒肝店内,窃取被害人薛某某衣兜内的华为牌NXT-AL1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9元)。赃物未起获。
2017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12号名创优品店内,窃取被害人王某乙内的OPPO牌R8207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42元)。赃物未起获。
2017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120号好利来蛋糕店内,窃取被害人马某某衣兜内的金立牌GN9012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6元)。赃物未起获。
2018年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伙同被告人姜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UME影城2层丸龟制面店内,由被告人姜某某作掩护,被告人曹某窃取被害人闫某某内的华为牌ALP-AL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17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2018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商场负一层名创优品店内,窃取被害人王某丙衣兜内的华为牌FRD-AL1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9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曹伟、姜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3月20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姜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姜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恺
检 察 官:张建刚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18年8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曹某、姜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13册、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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