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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永福盗窃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曹永福,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57********,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青城山镇******2002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3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1020日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627日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6日院批准逮捕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高**,男,58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永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 2 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街**号被害人高**办酒席处,将用于婚宴价值2500元人民币的50个猪肘子盗走,藏匿于青城山镇石桥村附近准备销赃,后被查获,退还给被害人高**。

被告人曹永福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曹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价值约2500人民币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具有累犯、前科、坦白、赃物已追回等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巧红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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