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欣欣,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84********,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佳木斯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7日被佳木斯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1日被佳木斯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欣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曹欣欣在经营佳木斯市**有限公司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借款为名向不特定群众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向36名投资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8,054,000元,已返利息人民币1,930,540元,未偿还金额为人民币6,123,460元。
经侦查,被告人曹欣欣于2019年2月28日在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远大医院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17日被押解回佳木斯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明细、合同等;
2.证人牛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欣欣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欣欣违反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欣欣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茗川
附:
1.被告人曹欣欣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