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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曹某甲(绰号曹某乙、曹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8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改变管辖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害人彭某乙以月息10%的利率向郑某某(另案处理)借高利贷2万元,预先扣除利息后,实得1.8万元,彭某乙支付了部分利息后无力偿还债务。2015年11月的一天,郑某某邀约被告人曹某甲、吴某某(另案处理)至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大厦**楼彭某乙家中,强行将彭某乙带至播州区播南街道“龙都会所”茶楼内进行非法控制,对彭某乙进行殴打,逼迫彭某乙还款,彭某乙被迫联系其兄彭某甲、其伯父彭某丙到场提供担保后才得以离开。彭某乙被非法拘禁约3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吴某某、郑某某、彭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伙同他人为索取高利贷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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