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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57********,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9月21日被金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14日,金平县**乡**村委会**原组长熊某某、副组长盘某某召开村民会议后,将“老羊冲”的1320.9亩集体林流转给祝某某个人,祝某某于2013年3月27日办理了该片土地的集体林权变更手续并持证。2015年祝某某雇请工人到转让来的林地内砍草,遭到勐桥乡、马鞍底乡部分村民的阻扰,不得已撤出。后马鞍底乡、勐桥乡大梁新寨村、石家寨村等部分村民就到该林地内毁林抢占土地栽种香蕉。2016年,被告人曹某甲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到大梁新寨“老羊冲”林地范围内一块已经种植香蕉的老地(未持合法证件)附近重新毁林占地3块,并在其中的2个地块内种植香蕉,另一个地块撂荒至2018年后锄草挖洞欲耕种。经金平县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队鉴定,被告人曹某甲在大梁新寨“老羊冲”林地范围内占地4块,毁林林地面积共计1.26公顷(18.9亩),原地类:乔木林地,起源:天然,树种:其他阔叶,蓄积量83立方米,因栽种香蕉原有植被已被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林权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祝某某、李某某、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检察官助理:陈语清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29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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