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曹某甲(绰号“曹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凭祥市**栋**室(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由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曹某甲应张某某的请求,帮忙寻找货源购买象牙手镯。之后,其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越南卖工艺品工厂”的越南男子,以单价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购买了4只象牙手镯,并以单价2300元将其中的3只象牙手镯转卖给张某某。同年6月16日,曹某甲通过安能物流将3只象牙手镯转寄给张某某后被凭祥海关抓获。经检查,发现其发送的快递包裹内夹藏有3只疑似象牙手镯。经对曹某甲位于凭祥市**栋**号房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疑似象牙手镯1只,疑似象牙手串、项链、骨牌各1件。
经鉴定,送检的疑似象牙手镯、象牙手串、项链、骨牌来源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亚洲象、非洲象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4只象牙手镯的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4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小娇
检察官助理:黄琳宸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凭祥市**栋**室,联系电话:1373713****;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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