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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走私武器、弹药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曹某甲,又名曹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0********,傈僳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20年3月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06时05分,被告人曹某甲在中缅**号界桩附近的国防路上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货架上查获一支枪支及20发子弹,从其身穿黑色裤子右边裤袋里面查获VIVO牌蓝色直板手机一部。2020年3月13日,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某甲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枪弹是制式7.62×39mm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杏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光碟六张,补充材料二页。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文件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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