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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5日因吸毒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30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广西合浦县山口镇新圩村委会街上大门框旁贩卖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某某甲。后二人在新圩村委会一树林处吸食完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2. 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某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甲、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在北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07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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