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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贩卖毒品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曹某甲,又名曹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现住重庆市武隆县**镇**村**组**号。2015年9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务川自治县浞水镇河坝社区湾里组塘口卢祖新家院坝内,以15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嫌疑物片剂(俗称小红米)5颗和毒品冰毒嫌疑物(俗称冰)5包出售给何某某。何某某当场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1500元毒资。双方交易成功后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布控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何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冰毒嫌疑物片剂(俗称小红米)5颗和毒品冰毒嫌疑物(俗称冰)5包,并依法予以扣押。经称量,毒品冰毒嫌疑物片剂5颗,共计0.48克;毒品冰毒嫌疑物5包,共计0.87克。经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送检的DP-2019-1070-J001至DP-2019-1070-J010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等;2.现场查获照片;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杨小寒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卷宗两册(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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