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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诈骗案)_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曹某甲谎称可以按照淘宝商家杜某某的要求进行刷单,骗取商家信任后,在商家返还商品本金并支付佣金后申请退款,骗取杜某某2285元。

2、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曹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陈某某208元。

3、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曹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冯某某5011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已退赃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电子回单、淘宝订单信息;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曹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提取笔录:提取笔录;

7.电子数据:淘宝账户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哲平

检察官助理 韩佳丽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21177****、1777353****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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