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0********,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曹某甲以合伙收购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的名义,从被害人吕某某处骗得50万元购车款。
2、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曹某甲以帮忙收购一辆宝马X4轿车的名义,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得26万元购车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基本信息、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晓林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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