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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被告人曹某甲曾因吸毒,于2013年6月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石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曹某甲、值班律师王勇、被害人石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编造虚假理由,伪造银行转账记录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22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日至11月3日,被告人曹某甲以微信号未绑定银行卡为由,伪造银行转账记录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23300元。

2.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16日,被告人曹某甲谎称购买手表为由,伪造银行转账记录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页面截图、短信截图、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转账记录表、转账主体信息、临时寄押人员收押回执单、光盘制作说明、视听资料说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扣押的vivo手机等物证;

2.证人曹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刻录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宇

2019年3月11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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