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8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开始同被害人张某某谈恋爱。后曹某甲持伪造的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该文件中最高补贴金额3万元被篡改为20万元)向张某某谎称,其只需要注册成立一家企业,并向该企业账号中存入人民币100万元,即可每年获得政府补助人民币20万元,要求张某某为其凑人民币20万元用于注册,从而骗取了张某某的信任,从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襄阳政发〔2012〕7号襄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等书证;2.曹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金波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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