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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送往武昌区看守所临时羁押至2019年8月28日,于2019年8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8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开始同被害人张某某谈恋爱。后曹某甲持伪造的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该文件中最高补贴金额3万元被篡改为20万元)向张某某谎称,其只需要注册成立一家企业,并向该企业账号中存入人民币100万元,即可每年获得政府补助人民币20万元,要求张某某为其凑人民币20万元用于注册,从而骗取了张某某的信任,从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襄阳政发〔2012〕7号襄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等书证;2.曹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波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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