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62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沭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被告人曹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证据,于2019年6月27日退回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7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曹某甲在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城区**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将赵某甲、凌某某、闫某某的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赵某甲被盗的三星S8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449元;凌某某被盗的三星S8手机价值人民币3044元;闫某某被盗的OPPOR17手机价值人民币1971元。

2.2019年1月6日凌晨,曹某甲在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城区****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将尚某某的两部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尚某某被盗的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4966元,被盗的OPPOR17手机价值人民币1814元。

3.2019年1月20日凌晨,曹某甲在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城区**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将张某甲、赵某乙的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张某甲被盗的VIVOY85手机价值人民币1235元;赵某乙被盗的OPPOA57手机价值人民币552元。

4.2019年1月23日凌晨,曹某甲在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城区***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将左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的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左某某被盗的VIVOX20手机价值人民币1838元;张某乙被盗的VIVOY85手机价值人民币1045元;李某某被盗的华为荣耀10手机价值人民币1958元,VIVOX9手机价值人民币990元。

5.2019年1月29日凌晨,曹某甲在临泉县城关镇****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将高某某、牛某某的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高某某被盗的苹果8手机价值人民币5197元;牛某某被盗的苹果XSMAX手机价值人民币8569元。

6.2019年1月29日凌晨,曹某甲在临泉县城关镇**浴池休息大厅,将刘某甲的白色VIVOX21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刘某甲被盗的VIVOX21手机价值人民币2159元。

7.2019年1月30日凌晨,曹某甲在临泉县城关镇**浴场休息大厅,将刘某乙、陈某甲的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刘某乙被盗的OPPOR17手机价值人民币1930元,苹果8手机价值人民币4943元;陈某甲被盗的三星S8P手机价值人民币3422元。

8.2019年1月30日凌晨,曹某甲在临泉县*****温泉,将魏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的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魏某某被盗的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5884元;董某某被盗的OPPOR9手机价值人民币1530元;王某某被盗的华为畅想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964元。

9.2019年2月10日凌晨,曹某甲在宿州市蛹桥区**浴池休息大厅,将陈某乙的手机盗走。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陈某乙被盗的VIVOX21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

10.2019年2月10日凌晨,曹某甲在宿州市蛹桥区***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将张某丙的手机盗走,经蛹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张某丙被盗的华为P20手机价值人民币2513元。

被告人曹某甲共盗窃10起,22部手机,经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16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郭某某、曹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蛹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等笔录;

6.宿州市水尚汇洗浴中心、临泉县春天故事等洗浴中心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于雪梅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侦查卷一册,光盘11张,补充材料11页。

3.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