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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盗窃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2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案发前在佛冈县**镇**五金厂做电镀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曹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9月6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1993年3月20日起算至1995年3月19日止),随案移送的赃物折款2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曹某乙(已判刑)在佛冈县汤塘镇勤天熹乐谷酒店员工餐厅捡到一串他人遗失的摩托车钥匙,然后拿着钥匙去到勤天熹乐谷酒店的地下停车场,按下车钥匙的电子锁,从而确定匹配到被害人冯某甲停靠在A-55号车位的银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次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甲跟随曹某乙去到勤天熹乐谷大堂地下停车场A-55号车位,曹某乙将摩托车钥匙交给曹某甲,曹某甲就利用摩托车钥匙将摩托车的启动锁打开并发动车辆开回其位于佛冈县**镇**村委会**牌坊内一出租屋的楼下。被告人曹某甲回家后对其妻子袁某某称摩托车的钥匙是曹某乙捡来的。事发后,被害人冯某甲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得知曹某乙、曹某甲具有作案嫌疑,私下托人找到曹某乙,之后曹某乙、曹某甲二人被迫将摩托车退还给被害人冯某甲。经佛冈县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摩托车发票复印件、监控视频截图等相关书证;2.证人冯某乙、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2020年9月29

                                      

附件:本案案件材料共三册(含视听资料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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