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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曹某甲,绰号曹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现住湄潭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09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曹某甲窜至余庆县敖溪镇官仓村,分别将被害人方某某喂养在猪圈内的2只土鸡、刘某甲喂养在猪圈内的4只旱鸭子、周某某喂养在其屋旁的4只肉鸡、孔某某喂养在猪圈内的2只旱鸭子盗走,价值共计1308元;

2、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曹某甲窜至余庆县敖溪镇官仓村,分别将被害人徐某某喂养在猪圈内的12只肉鸡、1只土鸡和吴某甲喂养在猪圈内的1只肉鸡盗走,价值共计1044元;

3、2019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甲窜至湄潭县湄江街道和黄家坝镇,分别将被害人张某某喂养在鸡圈内的5只肉鸡、孙某某喂养在猪圈内的3只肉鸡、吴某乙喂养在猪圈内的9只肉鸡盗走,价值共计1495元;

4、2019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甲窜至湄潭县湄江街道,将被害人纪某某喂养在猪圈内的10只肉鸡和6只旱鸭子盗走,价值共计1774元;

5、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曹某甲窜至湄潭县抄乐镇,分别将被害人石某某喂养在猪圈内的2只肉鸡、吴某丙的80斤沙澧特金果梨盗走,价值共计475元;

6、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甲又窜至湄潭县抄乐镇,将被害人王某某停靠在马路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3705元;

7、2018年春天,被告人曹某甲窜至湄潭县永兴镇,将被害人何某某喂养在鸡圈内的1只肉鸡盗走,价值104元;

8、2018年春天,被告人曹某甲又窜至湄潭县永兴镇,将被害人李某甲喂养在猪圈内的2只肉鸡盗走,价值182元;

9、2018年年初,被告人曹某甲窜至凤冈县河坝镇,将被害人赵某某喂养在猪圈内的2只肉鸡盗窃,价值104元;

10、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甲窜至凤冈县进化镇,将被害人李某乙在鸡圈内的2只肉鸡、李某丙喂养在猪圈内的3只旱鸭子、刘某乙喂养在猪圈内的1只土鸡盗走,价值共计530元;

11、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曹某甲窜至凤冈县进化镇,将被害人陈某甲喂养在鸡圈内的12只肉鸡和陈某乙喂养在鸡圈内的6只蛋鸡盗走,价值共计1216元。有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吴某甲、方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孔某某、纪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孙某某、吴某乙、石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丁、刘某乙、李某丙、陈某乙、赵某某、王某某、吴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公安机关对部份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曹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文富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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