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肇东市居民王某某,几年前在肇东市**镇**搞孔雀养殖,现已不养,当时养殖孔雀时的一些物品存放在闲置的房子内。
2017 年6 、7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甲流窜至王某某孔雀养殖基地(无人看管),拽开房门侵入室内,将王某某放在屋内的两张桌子和一个凳子盗走。
2017 年6、7 月份的一天,在第一次盗窃后的4、5天左右,曹某甲又流窜至王某某孔雀养殖基地,拽开房门侵入室内,将放在屋内的1 个养貉笼子和铁丝网盗走。
2018 年10 月I0 日左右,曹某甲流窜至王某某孔雀养殖基地(无人看管)用木棒将钉死的房门撬开,侵入室内,将放在屋内的一捆铁丝网盗走。曹某甲所盗窃物品均被起出,返还给失主,所盗物品经物价部门评估,总价值人民币伍佰贰拾柒元整(527元)。接警后经立案侦查,2018 年12 月22 日被告人曹某甲被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曹某甲涉嫌盗窃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甲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 照片、扣押清单、起赃笔录、谅解书、吸毒检测报告书和有关说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曹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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