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永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 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北京**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4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在本市丰台区久敬庄北京**服务有限公司操作间内,以取件不扫码的方式,窃取公司的快递件,内有苹果牌6型手机1部、女式羊剪绒外套1件、女式毛皮一体上衣2件、卡西斯牌男式短款羽绒服4件、苹果牌X型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6949元。
被告人曹某甲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义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物品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理赔证明、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身份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5.检查、扣押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忆南
检察官助理姚森博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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