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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8日,被告人曹某甲在佛冈县**镇**餐厅捡到一串被害人冯某某遗失的摩托车钥匙,然后拿着车钥匙去到地下停车场,按下车钥匙的电子锁,从而确定匹配的摩托车。

次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带领曹某乙(在逃)去到勤天熹乐谷大堂地下停车场A-55号车位,将摩托车钥匙给了曹某乙,由曹某乙使用摩托车钥匙盗窃得被害人冯某某的银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事发几天之后,曹某甲、曹某乙被迫将盗得的摩托车退还给冯某某。经依法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60元。

2020年1月16日,冯某某收到被告人曹某甲家属交付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已谅解曹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银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2.户籍证明、机动车发票、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曹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照福

2020414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三册(含光盘卷一册);

2.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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