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曹某甲以34000元钱的价格将固始县**镇**村**组村民李某甲、李某乙等5人承包的村民组位于沪陕高速公路南边集体山上的黄栎树买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经鉴定:现场共计砍伐黄栎树343棵,折合立木蓄积20.53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林某某、李某甲、曹某乙、付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叁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煜川、祝旭东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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