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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故意杀人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人,195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捕前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2月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廊坊市广阳区****号平房租住处,因为孩子教育问题与李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曹某甲持菜刀将李某甲的脖子砍伤后,继续持刀追砍李某甲,后被刘某某等人将菜刀夺下。当晚李某甲父母前往案发现场附近了解情况,被告人曹某甲在廊坊市广阳区**道与南北向道路交口路边持水果刀扎向李某甲母亲朱某某的胸部,致朱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朱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曹某乙、郭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庆文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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