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41********,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乡**村,于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年龄超过70周岁不符合收押规定,当日被该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12时许,在潘某某**镇**村被告人曹某甲家中,曹某乙与被告人曹某甲(二人系同村村民)发生纠纷,二人相互辱骂,被告人曹某甲持菜刀将曹某乙胳膊、手背砍伤。经淮南市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5. 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
6.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因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振国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1册。
3.随起诉书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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