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因其弟与曹某乙发生冲突一事,于2019年9月24日10点30分左右找曹某乙理论发生口角,后曹某甲开车到其弟家拿了一把家用菜刀返回现场,将曹某乙砍伤,经鉴定曹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
3证人曹某丙、曹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贾满奖
检察官助理:孟 琛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饶某某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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