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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9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号,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9时许,在献县**乡**村村西地里,等候浇地的被告人曹某甲与跑步途径该处的被害人杨某甲因积怨发生口角后被同村村民劝开。曹某甲与其儿子曹某乙(另案处理)在该村村西南北路上,与杨某甲夫妇又发生口角,后二人持刀追逐并扎伤杨某甲。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曹某甲于2020年5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一把;

2.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0年9月21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刀子一把;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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