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98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2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3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1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5日16时许,在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孟庄居委会曹庄季某甲家门口,季某甲与曹某甲的家人发生口角引发打架,被告人曹某甲赶到现场后将季某甲打伤,经鉴定:季某甲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走访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收条、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表、对曹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罚的社会调查报告;
2.证人曹某乙、郭某某、季某乙、李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季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平)公(刑)鉴(法)字【2016】086号;
(附;住院病历、鉴定意见告知书);
6.讯问光盘及现场光盘计3 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