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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现住址:山西省汾阳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晚7时许,曹某乙、曹某甲、曹某丙等人在**镇**村**饭店吃饭,吃饭期间,曹某乙给曹某丙倒酒的时候,曹某甲因曹某丙第二天要给其干活,便不让曹某乙给曹某丙倒酒,后曹某甲将酒瓶摔倒地上,曹某乙将桌上的餐具推了一下,二人发生争执。曹某甲拿起自己喝水的白色瓷杯(酒店用的一次性餐具)朝曹某乙砸过去。砸到曹某乙的右眼,致使其眼部受伤。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乙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曹某乙,造成其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婧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汾阳市**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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