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现住址:山西省汾阳市**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晚7时许,曹某乙、曹某甲、曹某丙等人在**镇**村**饭店吃饭,吃饭期间,曹某乙给曹某丙倒酒的时候,曹某甲因曹某丙第二天要给其干活,便不让曹某乙给曹某丙倒酒,后曹某甲将酒瓶摔倒地上,曹某乙将桌上的餐具推了一下,二人发生争执。曹某甲拿起自己喝水的白色瓷杯(酒店用的一次性餐具)朝曹某乙砸过去。砸到曹某乙的右眼,致使其眼部受伤。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乙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曹某乙,造成其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婧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汾阳市**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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