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曹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街**号。被告人曹某甲曾因吸毒于2010年1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2010年1月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年;2010年4月1日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次日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贰年;2016年6月23日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强制隔离戒毒贰年;2019年10月13日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责令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同年11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灌云县伊山镇皇家至尊娱乐会所与被告人曹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其殴打,致伤左边脸部。经灌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鼻骨左支新鲜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左面部皮肤裂创、左眼睑挫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黄某某、曹某乙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供述和辩解;
5.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灌公物鉴(临床)字【2019】2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皇家至尊KTV打架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连云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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