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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抢劫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96号

被告人曹某甲,女,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2000********,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4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通过**租车的方式在长沙市**公司租得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别克商务车,当谭某某将曹某甲送至长沙市雨花区**南路**售楼部门口前坪时,曹某甲先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抵住谭某某的脖子,强行向其“借用”一万元,在谭某某夺过剪刀后,曹某甲又持水果刀抵住谭某某的脖子继续实施抢劫,谭某某打电话向雷某某求救,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给曹某甲(未收款)。之后因谭某某反抗,曹某甲在刺伤谭某某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左手等处软组织裂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文件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唐某某、田某甲、曹某乙、田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案发现场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8月21日

附项:1、被告人曹某甲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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