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绰号:曹某丙),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原南京市栖霞区**棋牌室经营人,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住南京市栖霞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庄**号**户)。被告人曹某甲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2月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尧化门派出所罚款三百元。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新尧路5-5号二楼**棋牌室内,以麻将牌为赌具、采用打麻将供人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抽头获利,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82810元。
2019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根据举报至上述**棋牌室内查获被告人曹某甲及参赌人员杨某甲。归案后,曹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艳
检察官助理 毛若帆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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