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曹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湖南省衡山县人,身份证号码430423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衡山县**镇**房**栋**单元**室。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曹某甲在“闲聊”APP内注册账号、建立赌博聊天群,并用名为“Baby俏”、“步步”、“俏俏”、“喜欢”、“如果”的微信号拉人进该赌博聊天群,以及将参赌人员拉进其在“牵手跑胡子”APP里开设的赌博房间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牵手跑胡子”APP自动生成战绩并分享至曹某甲建立的“闲聊”赌博聊天群内,参赌人员通过“闲聊”APP的支付功能进行结算以及向曹某甲支付房费。曹某甲通过“闲聊”账号,每局收取3元或5元不等的房费。至2019年12月底,曹某甲持有的三个“闲聊”账号,接收3元红包70959次,金额共计212877元;接收5元红包11905次,金额共计59525元。每局赌博,曹某甲付1元给“牵手跑胡子”APP作为房费。曹某甲付给“牵手跑胡子”APP房费共计82864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曹某甲被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曹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退赃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手机号开户信息、银行流水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关于1013开设赌场案闲聊数据来源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曹某乙、陈某某、袁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电子数据;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曹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是否适用缓刑,待庭审阶段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后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稳
助理检察官:曹文斌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45****;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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