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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曹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租住于冷水江市**房**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租住在冷水江市电动改租房4楼,与吸毒人员曹某乙系同院子的朋友。

2019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某甲接到曹某乙电话,相约到曹某甲租房吸食毒品,后曹某乙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到租房内与曹某甲一起将毒品吸食。

2019年6月4日晚,被告人曹某甲接到曹某乙电话,两人相约到曹某甲的租房吸食毒品,后曹某乙携带甲基苯丙胺来到租房内与曹某甲一起将毒品吸食。

2019年6月12日中午,被告人曹某甲微信联系曹某乙,约曹某乙带毒品到其租房内一起吸食,15时许,曹某乙携带甲基苯丙胺到租房内与曹某甲一起将毒品吸食。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曹某甲电话联系曹某乙约其到租房内吸食毒品,同日20时许,曹某乙带着毒品甲基苯丙胺来到曹某甲的租房内两人一起吸食了毒品。

2019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甲电话约曹某乙到其租房内吸食毒品,20时许曹某乙来到曹某甲的租房内两人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冷水江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拘留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照片、微信截图;6.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国栋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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