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甲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曹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上,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队长王某某带队在交城县**镇**街**口专项整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当晚22时左右,被告人曹某甲驾驶白色别克轿车(晋A****C)沿天宁街由东向西行驶到**街****路口附近时,发现交警检查车辆,曹某甲为了躲避交警检查,驾驶车辆在先减速后加速强行闯卡驶入***时,将路边一辆(晋A****7)轿车刮蹭,并将执勤的协警马某甲拖倒,致使马某甲胳膊、面部、牙齿等不同部位受伤后逃离现场,将车停放在某某街某某银行对面的巷子里。经交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外伤后致体表皮肤擦伤面积为25平方厘米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曹某甲到交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收条等;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曹某乙、马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监控视频;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为躲避交警检查,驾驶车辆强行闯卡,剐蹭路边车辆并致使执勤协警轻微伤,严重妨害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恒强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