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时许,曹某甲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喜洋洋KTV内酒后滋事,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舜华路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巩某某等人处置警情时,被告人曹某甲在该KTV内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用手掌击打民警巩某某肩部,后被带至派出所时用手掌将办案区电脑显示器掀翻。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警察证、警情处置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具结书等;2、视听资料:处警录像;3、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曹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晓林
吴 雷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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