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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受贿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03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2012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邢台市桥东区**办事处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桥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6月,邢台市桥东区**办事处下辖的**小区申请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平台防水施工,在被告人曹某甲的帮助下,董某某以河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邢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2015年8月15日**物业公司为董某某结算了第一笔工程款21.32万元,曹某甲向董某某索要了5万元的好处费,并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赵某某,剩余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二、2016年1月,防水施工工程结束后,董某某请曹某甲帮忙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讨要工程尾款,后该公司支付给曹某甲3.37万元现金,曹某甲以需要支付其弟弟曹某乙介绍费为由,向董某某索要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曹某甲干部任免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结算凭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吉某某、赵某某、曹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担任**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进路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33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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