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月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6时07分,被告人曹某甲酒后驾驶冀EX****正三轮摩托车,沿邢台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道与**路交叉口时,被邢台市交警支队七里河新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曹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其处所,联系电话1313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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