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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7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1年1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曹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村**往普安县**镇方向行驶。15时25分行驶至普安县城**公里加**米(小地名***)路段时,被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曹某甲后,将其带至普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曹某甲送检血样(检材JCDW202047201)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08mg/100ml。

2020年6月2日,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传唤曹某甲到案接受讯问,曹某甲借故在**干活、手机坏了拒不到案,曹某甲被列为在逃人员上网追逃。2020年11月19日下午,曹某甲在普安县城“**饭店”门口被普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普通无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曹某甲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民鉴【2020】第4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无视公共安全,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行驶,在侦查阶段不配合侦查机关侦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曹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曹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检察官助理 祁露弘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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