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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小区**座**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乡**村**队**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曹某甲醉酒后驾驶苏K2****小型轿车,沿镇江市润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润州路天润路路口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告人曹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警务执法仪拍摄的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和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卫宾

李 俊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64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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