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57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7时,被告人曹某甲驾驶皖******号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颍上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拦查。经现场检查,该车核载6人,实际共拉乘19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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