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街镇**街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7月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酒后驾驶云******名爵牌小型轿车载着曹某丙,从马金铺宇培物流园出来准备去马金铺化城街。当其行驶至呈贡区马澄线与塔山路交叉口时追尾撞上前方同向由李某某驾驶停着正在等待红灯的云******小型轿车尾部,导致发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曹某甲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凭证及发还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曹某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号。联系电话:1376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两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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