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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乡**村委会**村。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曹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载曹某乙、洪某某二人从兰坪县石登乡苹果园驶往石登乡石登村委会腊它作方向。14时20分许,当车行至花条通组公路K0+800米处时,车辆失去控制后侧翻,造成驾驶人曹某甲、乘车人曹某乙、洪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交警大队认定,曹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充分,含量为171.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已取得被害人曹某乙、洪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曹某甲的辨认笔录、查获现场概貌及照片、交通工具照片、辨认交通工具照片;3.证人曹某乙、张某某、曹某丙、洪某某的证言;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告知书、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且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被告人曹某甲具有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两个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曹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碧琮

杨润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70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玖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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