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曹某甲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8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于2020年8月21日21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青湖镇尚庄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口小桥处,后驾车调头行驶回家,被出警民警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曹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曹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1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40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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