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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1月6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18时45分左右,被告人曹某甲酒后驾驶晋L****2黄黑色宝骏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广宣街市第一人民医院东门路段时,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晋L****0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曹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2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乙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谅解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舸平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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