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曹某甲驾驶鄂B*****小车搭乘刘某某沿大冶市**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道**社区施工路段时,撞到施工设置的铁制围拦,造成车辆及铁制围拦受损,车上乘员刘某某受伤。事故后,曹某甲驾驶鄂B*****小车将刘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然后径自离开,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大冶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于2020年7月1日14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且赔偿死者亲属全部损失65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照片、肇事车辆事故前后行驶轨迹、调解书、谅解书、赔偿款收条、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曹某乙、吴某甲、朱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被告人曹某甲现在大冶市**镇**村**号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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