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51********,汉族,文盲,农民,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祁某某、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郑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孔玉海、被害人祁某某及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曹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本市205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6KM+800m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同向行人被害人杨某某、祁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杨某某、祁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害人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被害人祁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曹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乙、洪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祁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曹某甲供述和辩解;
5.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6.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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