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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交通肇事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0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90********,汉族,大专文化,张家港**电源有限公司品质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国家太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国家太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于2020年3月22日19时04分许,驾驶牌号为苏EQ****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州国家太湖旅游度假区金庭镇梅园路东侧秉常山东村俞家渡村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静止的被害人朱某某所骑无牌照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朱某某倒地受伤。被害人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5月6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曹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因严重的颅脑损伤术后长期处于昏迷状态,继发肺部感染等,最终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事后,被告人曹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苏州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苏州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交警大队事故现场处警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0年617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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