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13年1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马某某、曹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曹某乙承包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镇大**村东南绣针河大桥以南约83亩河滩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被告人曹某甲、马某某、曹某乙合伙在河滩地清淤复垦过程中,将开采出来的部分河砂销售给靳某某和董某某,销售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14万元,并将开采的部分河砂存放于坪上镇清泉林村村东(京华木业南边)的存砂点。经认定,存放于清泉林村村东的建筑用制砂砂堆方量为604立方米,价值6342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马某某主动到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建筑用机制砂砂堆方量估算报告、价格认定书;河滩地承包合同、收款收据、移送书、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靳某某、董某某、曹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马某某、曹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马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马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纪元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1555099****)、马某某(1337128****)、曹某乙(1555099****)现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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