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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贾某某等盗窃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0********,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贾某某、陈某某、曹某乙、李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在巴中**公司所属的**煤矿**矿井通过以镰刀割断电缆并剥去外皮等方式盗取了铜线,后卖于杨某某(另案处理)时称重为52斤,获赃款988元。2018年8月至9月期间,曹某甲伙同其妻子被告人肖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分三次在**煤矿“**”矿洞盗取了铜线、2018年11月18日,曹某甲伙同贾某某在**煤矿**矿井盗取了铜线,后曹某甲将盗得的铜线卖于杨某某,翁某某(另案处理)时称重为65斤,获赃款1230元,曹某甲分给贾某某400元人民币。案发后从曹某甲处查获剩下的被盗铜线14.5kg,价值526.35元。

同时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贾某某在**煤矿**矿洞一厂房通过用电工刀剥取铜芯等方式盗取了铜线,后卖于杨某某、翁某某时称重为390斤获赃款7410元。贾某某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款。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贾某某、曹某乙、李某某**煤矿**矿井处一电动机盗走,后4人将电动机里的铜线拔出,并商量销赃后4人将赃款予以分配。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通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1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贾某某、陈某某、曹某乙、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肖某某为多次盗窃,同时曹某甲、贾某某系多次盗窃,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曹某乙、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贾某某、陈某某、曹某乙、李某某、肖某某拘役3至6个月,缓刑6至10个月,并处罚金3000至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电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在家,曹某甲1872873****、贾某某1598272****、陈某某1355856****、曹某乙1872873****、李某某1872873****、肖某某1598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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