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黄某某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被告人曹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4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租赁胡某某家一楼场地用以开设赌场,邀约王某乙等人以摇骰子猜单双(俗称“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曹某乙在赌场内两次充当“宝老爷”与赌客对赌。张某甲、王某乙等人在赌场内充当“憨包”参与赌博。曹某甲安排周某某(刑拘在逃)在赌场内按赢家的5%抽头渔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归案经过、黄某某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梅公(治)证保决字【2013】78号及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黄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公(治)行决字【2013】1009号、黄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鄂黄梅刑初字第00141号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钱某某、乐某某、徐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国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乙在其儿子曹某甲开设赌场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远雄
2020年11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曹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63155****;被告人曹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0717****。
2. 案卷材料一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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